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自己的财产支付补偿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监护人除外。
(二)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非违反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置其财产。
(三)《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料其生命;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代其从事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代之起诉。
(四)《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履行监护责任时,监护人可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残疾人、溺婴、弃婴。
从这里可以看出,适用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也是对青少年责任的一种体现。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