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结婚时,男女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结婚,大陆居民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大陆婚姻登记之居民,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另一人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名声明。

婚检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结婚登记的证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有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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