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对象的对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性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等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所说的谣言,就是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无中生有。制造不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就是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危害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从而破坏政权的形象。犯罪人,不论犯有造谣、诽谤或其他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论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煽动的内容,或是否进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犯罪主体要件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犯下重罪的、积极参与的和其他参与的。犯下颠覆性政府行为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对中央和地方党、政、军要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反叛者、反叛者。主观性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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