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2.住院食品津贴:参照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3.护理费用:(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无收入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水平照护下获得的报酬标准。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数量来确定护士人数。照护期应计算到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照护期不得超过20年。4.运输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实际计算。5.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补助标准。6.对恢复营养费所必需的营养费用,应提供医生指示或鉴定结论支持。7.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而且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证据: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前一年员工的平均工资。8.残疾补偿:(1)受害人不满60岁的人: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已满60岁以下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赔偿系数(20)已满60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赔偿系数(20)已满60岁的人: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9.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1)未满18岁的被扶养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法定赔偿系数。(2)年满18岁不满60岁的被扶养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法定补偿系数。(3)60岁以下未满75岁的被扶养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数=赔偿系数。(4)年满75岁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法定补偿系数。一人以上的扶养人应扣除相应份额,其中有多少被扶养人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10.后续治疗费用:可预期将会发生的费用,应得到鉴定结论的支持。11.康复费:身体复原所需的康复费用。1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出现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13.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造成身体残疾的,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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