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是家长的天职,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免除孩子的抚养。作者在实务中遇到了许多请求代为订立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意要孩子,谁要孩子,谁负担孩子所有的抚养费用。这种协议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很明显,如果一方承诺全额支付子女抚养费,而经济上陷入困境,无法单独负担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就有共同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