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当事人有隐瞒,(二)转让、出售、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登记变更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可以被视作仅向其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则,按照约定共同还贷的数额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赔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配偶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出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时,根据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配偶在共同财产中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协商失败或按市场价格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分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非该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夫妻共同或共同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另一方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宜达成一致后,可由其配偶成为公司股东;但是,人民法院可以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多数股东对转让表示反对,或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并且其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作为股东会决议或由有关股东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书面陈述资料。

相关法条

引用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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