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处分,可以协商。

1.根据对财产所有权的不同和财产所有权人人数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取得的个人财产是由家庭成员取得的。不支持非产权所有人的家庭成员要求另一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享有权利的任何要求。

2.在家庭共居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处分。

3.如果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产生争议,则对于无法证明其属于共同共有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而有关的家庭共有财产则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

4.严格区分由父母子女支付的抚养费累积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孩子对父母的抚养费是他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由于积攒了赡养费的父母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的孩子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赠和行为。前一种情况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需要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行为;后者是一种不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处理个人财产的行为。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协商一致予以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时,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提出异议的,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默认。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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