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书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对书证,物证的拍照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而且强烈建议大家拍照留存证据。但大家一定要记住原件的证明效力是大于照片的,以书证为例,他们的效力关系如下:复印件<扫描件<照片<经对方认可并签字盖章的副本<=原件。这里所指的效力顺序是参照一般民用设备的信息精细程度而定的。虽然书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注意拍照的技巧与照片的保存方式,如果照片的内容无法证明诉求,或者照片真伪受到质疑,都有可能影响照片的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依据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