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共同债务包括在内,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家庭法第41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未予以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按照本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离婚时应处理共同债务的问题。

(1)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清偿。人民法院在婚姻纠纷诉讼中,除允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外,只对原告与被告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处理,并且不对原告和被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由于离婚与债务是两种法律关系,离婚诉讼仅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分担问题,不能解决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债务纠纷,即使债权人提起借贷纠纷诉讼,也不能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摊,体现在离婚判决时及调解文书上,即哪几笔借款,由一方负担多少,另一方负担多少。

(2)当事方同意处理共同债务。配偶有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可以协议分担清偿。离婚者协议分担清偿共同债务,分案内、案外两种情形。

第一,内线协议。离异诉讼案件中,离婚当事人之间、离婚双方与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数额等无争议的,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分担。配偶双方就共同债务分担协议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判决离婚当事人分担,也可以在离婚调解书中确定协议债务分担。

第二,案件外协议。离异当事人和债权人之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争议的,离婚一方还可以通过案外协议解决。非案件协议一致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不能作出判决或者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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