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恶意转移、隐匿、挥霍、处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等行为,则离婚时,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当危机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对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如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可根据其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确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以下标准缴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个人缴纳30元;超过1000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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