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从字面理解为拆除原建筑物或其它必须拆除的土地上的建筑。“迁居,是指原土地使用者的临时或永久迁移。依据2011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拆除是指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农村、农村、城市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改建等,都应纳入市、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住房征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且依法赔偿他们所遭受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