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并未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同,可咨询当地政府。但是,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该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而进行的搬迁,对暂时安置的补偿;㈢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第18条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征收个人住房的市,由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其住房保障。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价。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如果不同意复查,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