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要求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提供以下资料:(1)拟征收范围(附图);(2)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文件;(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者专项投资计划的相关文件。对于项目业主单位或人民政府没有确定部门(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按上款规定组织有关文件资料,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报批手续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申请单位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抵押登记.工商设立.住所迁入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同时,要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暂停办理事项。暂缓执行的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产权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公布给被征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四)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所征收房屋进行分类评估。
2.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分类评估报告、调查登记结果和征收有关规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房屋征收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优化。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询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5.房屋征收部门将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6.属市财政投资并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征收补偿费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依据,测算征收补偿总费用。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情况和依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六)监督征收补偿基金房屋征收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审定的通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全额拨付征收补偿资金,并将其划入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征用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制定低风险.中风险或高风险预警评价方案,并建议应采取行动.延缓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措施。
㈢房屋征收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征收房屋。申请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1)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有关文件。对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还应提供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文件。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就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记录和听证意见。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予以登记。
(4)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确定并处理有关材料。
(5)涉及二百户户数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6)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
(7)拟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凭证。
(8)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信息。
2.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说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九)确定和委托评估机构。
1.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参加评估工作申请的有关公告,并向社会公布。
2.确定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并将其公布于有关网站。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送达或公告方式,向被征收人发出书面通知或通知,以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组织被征收人随机选择,或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参与认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进行公证。
5.经选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十、实行房屋征收补偿。
1.确定所征收房屋的价值。
(1)由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家庭初步评估结果。房管部门将分户初审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和解释。
(2)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经修改后,由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综合评估报告和家庭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发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处理。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
3.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分户补偿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注销手续。
5.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具有专业承包或总承包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所征收房屋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