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受害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已经被赋予;此外,江苏省目前也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行了强制措施,因此,肇事车承保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的第三人责任保险是同一种;因此,肇事者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公交公司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