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和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制造伪劣农药,伪劣肥料。我们所说的假,是指农药和化肥,兽药的成分名称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应包含的成分名,或者使用非兽药和非兽药,不含肥料冒充农药、兽药、肥料,或以此种农药和兽药,化肥替代另一种农药及其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作假药处理的农药,动物药品、肥料,如果没有取得生产批号的产品或者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本罪是指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用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本罪。生产和销售行为若无危害后果,或虽然有危害后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未达到较大程度,也不能构成该犯罪,但不属于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假药、假药、假化肥。我们所说的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成分名称不符合相关标准中应包含的成分名称,或者使用非兽药,不含化学药品、兽药、肥料,或以该杀虫剂、兽药、肥料替代另一种杀虫剂、兽药或化肥,以及其它应以假药处理的农药,动物药品、肥料,如果没有取得生产批号的,或者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2.假药、兽药、肥料、种子的销售或丧失使用功效。效用,是指一个事物所蕴含的积极作用和价值。失用效用,即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由于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而失去了它的有利作用和价值。用它也无法产生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不能防病治病、虫、害、化肥已无法给植物提供营养而促使其生产等。使用不合格农药、兽药、肥料、种子等假冒合格农药、兽药肥料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虽然它们具有一定的使用效能,却未能达到合格产品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肥料成分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还没有完全丧失效用等。不像上面提到的虚伪或丧失功能的东西,而后者是对要防治或本应达到的目标毫无作用。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它的故意内容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药或失效农药,三是故意以不合格农药、兽药、肥料、化肥、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兽药、肥料、肥料、肥料、种子。
疏忽行为,如未明知故犯而出售伪劣或失效性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均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益。尤其应指出,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后果,而非本罪的目的。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态度出售了一批无效、有害、不符合生产规范生产的假兽药,主观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在客观上对畜牧养殖业造成危害,或者大量销售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