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先发生交通肇事者后逃逸”,若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当然不能说;若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对其因果关系作进一步分析,它是判断“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在不影响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即不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都不影响受害人的死亡;只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受害人因逃逸而死亡;造成被害人无法及时、有效地救助的,应当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