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发生,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但是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车祸致人死亡的必要条件:
一是当事人在时间上知道已发生交通事故;
其次,当事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责任,认识不一,我们只倾向于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已离开车祸现场。只有这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的做法,同时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以上案例二中何某的行为很明显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认定其有逃逸情节,而在案件一中的古某虽有离开现场的情节,但是主观目的并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去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这样就不能认定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对于李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尽管它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目的,但是它并不能脱离交通事故现场。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规则(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接受调查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未报案(或虽有人报案),在现场勘查民警到场前未报经接报警部门同意,无故或借故离开事故现场,且不留下及时有效的联系方式,不及时接受调查,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隐匿行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