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故犯、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无事故责任,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再返回;
(四)交通事故一方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告并无故离开医院;
(五)交通事故一方虽然把伤者送往医院,却把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留在医院,(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走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留下本人真实情况,有证据证明该人强行离开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