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人民警察不能使用武器:
(一)犯下罪行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犯下暴力罪行者除外;
(二)罪犯处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但不使用武器进行制止,将会发生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紧急情况,则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如果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
(二)劫持飞机、船只、火车、机动车辆或驾驶汽车、船只等机动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火器、爆炸、剧毒和其他危险品进行犯罪或者以使用火器、爆炸物、剧毒等危险品相威胁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避险等重要设施,足以造成严重、紧急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实施杀人、劫持人质等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卫兵、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遭受暴力攻击、破坏或有遭受暴力攻击、破坏的紧急危险的;
(九)结伙抢劫或武装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斗殴、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用其他方法无法制止;
(十)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或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闹事、闹事、暴动、行凶或脱逃的;
(十二)劫持被拘留者,罪犯;
(十三)放火、决水、爆炸、杀人、抢劫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罪犯持枪、爆炸、剧毒和其他危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条例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况。根据前项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在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