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企,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国营企业中,企业员工的市场活动背离了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势必破坏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惨重,国有事业单位员工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国营企业,企业直接主管人员主要表现为: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没有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对一切不闻不问,一意孤行,导致企业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对盗用、盗用、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等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受骗之后,未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利用公司资金炒股票、期货、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徇私舞弊,只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企业、企业工作人员),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机构的工作人员),才构成犯罪。我们所说的重大损失,就是国有公司,企业损失到了足以让它失去偿债能力的地步。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因很多,主要有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不可抗力等,但是在本罪客观方面,“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破产”,是指企业由于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布其消灭的国有公司。这种情况下,所谓无力清偿,就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偿债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且债权人已要求清偿的债务,通常(而非个别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短期情况)处于无法清偿状态。在此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偿债能力通常来自资金、信贷和生产率。
(技术、装备、劳动力等)三个部分。仅在这三个条件同时不具备、缺乏继续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法清偿的债务,必须为清偿期已到,且经债权人要求履行而无法清偿的债务;
(3)无法清偿的债务,必须为一般债务,且一直无法清偿。所说的“一般”,是指对多个主体而非单个债权人。我们所说的持续性,是指无法清偿的时间不间断性,必须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由于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有清偿,也不被视为破产;
(4)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的一种经济状态,它不受主观判断和意志的影响,与债务人故意中止的主观行为不同。偏犯此罪,还应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经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是还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查明。
(三)主体要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人的行为虽然是直接故意的,但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并非直接故意,也就是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不排除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