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有以下情况之一,伪造信用卡,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证件5张以上者;

(二)伪造信用卡内存款余额,单个透支额度或合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伪造信用卡,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内存款余额,单独或合计透支额度超过100万元的;

㈢伪造空白信用卡超过250张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该条所称“信用卡存款余额,透支限额”,是指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银行记录的最高余额,可透支额度。明知故犯,持空白信用卡,运输10张不满100张,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项所列“数量较大”;非法拥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者,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所规定的“数额较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量之大”:

(一)明知故犯为伪造信用卡,运输超过10张的;

(二)明知故犯为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超过100张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利用伪造身份证件欺骗超过10张信用卡的;

㈤出售、购买、向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超过10张的。用本人身份证、军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及其他身分证件申请信用卡,或采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者,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3款第3项之“利用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者”。偷窃、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交易信用卡,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之名进行交易,凡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者,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以盗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之大”,应当认定为刑法。本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伪造的金融票证的数额和数额不同,如果伪造了十张以下的金融票证,涉案金额仅为几千元,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填错了票证,当然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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