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向受害者提供补偿,支付医疗治疗所需的各种费用和因工作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
2.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及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事宜时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害人或死者近亲遭受精神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被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超过六十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根据他们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给予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5.按照前款原则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有关标准。
6.丧葬费按上一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7.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扶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岁;如果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计算二十年。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所以,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最好在最短的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一旦发生了性质严重的事故,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相应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刑事责任。此时,如果一方在事故中逃走,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