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是指被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其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根据经常居住地确定,经常居所是指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并且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如果一起交通事故案存在多名被告,那么这些被告居住的法庭就拥有管辖权。2.在侵权地点,侵权地点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点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所有法院都拥有该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在交通事故的侵权发生地点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点与原告住所地相同的情况下,原告住所也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