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费、丧葬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误工工资费等。事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与工伤补助金相等)。事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预支相关费用,职工或其家属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赔偿。(2)因交通事故而给付的死亡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不再向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或一次伤残津贴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残疾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办理相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按规定享受。(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补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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