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74条中,将“交通肇事逃逸”界定为: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一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当负全责。然而,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失的,可减轻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