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如何认定金融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归纳总结:对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非法获取资金,导致数额较大的资金无法归还,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得资金后逃走;3)肆意挥霍;(4)利用骗取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6)为逃避归还资金而将资金转移、隐瞒财产;(6)隐藏、销毁帐目,或假借破产、虚报倒闭、逃避归还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然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以财产不归还为简单的金融诈骗罪处罚。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规模明显不符,(二)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款、隐瞒财产、逃避归还资金的;(六)藏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虚报倒闭、逃避归还资金;不归还资金的;(八)有可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况。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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