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次,不足部分,由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第三,没有商业三险或者有商业险赔偿;第三,没有商业险或者有商业险赔偿。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之处,(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应由过错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其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人有过错,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一方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内;(二)不足部分,对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三)仍有不足之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向被侵权者或其近亲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驾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抢救此类受伤者,并为此类人员的治疗费用垫付。处理后,应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以确保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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