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保险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尚未确定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即赔偿受害人的救助费;责任认定有法定义务,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因此,在国务院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国务院还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对于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有很大争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