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对方全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索赔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1。医疗费用。依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等有关证据。2.误工费。由受害者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决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3.护理费用。由护理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期限决定。如果护士有收入,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用护工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岗位上工作的报酬标准。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数量来确定护士人数。4.住院期间的食物补助。可参考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补贴标准确定。5.运输费用。按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接受治疗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必须用正式的单据作为凭证;相关的凭证必须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数量一致。6.伤残赔偿。自确定残障之日起,根据受害人的丧失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确定残值的日期算。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的标准是20%。7.家属的生活费用。此外,还可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具体情况不同,赔偿范围和标准也不同。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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