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受害人或受损财物不作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不能确定并追究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行为。假如犯罪人对肇事情况不知情,而驾车继续驾驶,则犯罪人所说的“逃逸”就是行为人的主犯,客观上就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11.15发布)

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亡,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造成受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至7年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系指肇事者根据本解释第2条第1款及第2款第(1)至(5)款所述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此应注意对“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者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其次,交通肇事者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不能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也不能认为肇事后没有逃离(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应该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亦被认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者,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物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而导致死亡的,应处7年以上监禁。据《解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理论却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书中提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当局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属于过失。因此,“解释”规定:肇事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救助或严重残疾的,应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分别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肇事者因逃逸致人死亡,可判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以下,另外,还应赔偿受害人家属所需的数额,其中包括误工费、丧葬费、抚养费、各种费用等等。另一方驾照被吊销,终生无法驾驶。因此,认为当事人遇到问题应该冷静处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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