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妇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夫妻双方未就婚前财产达成一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变为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一些没有证据证明婚前的个人财产的案件,司法实践往往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异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帮助。这些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异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为居所向生活困苦者提供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居所或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