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开:平分,一人半份。婚姻家庭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及女方权益进行照顾的原则进行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取得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首期还款是以个人财产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