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工资报酬都应视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后,如果夫妇双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则不得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依照《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捐赠所得财产,除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外,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1.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4.一方指定指定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