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按揭买房,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共同支付剩余房贷。对此,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但由于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结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抵押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抵押购房者。离异后,未还贷款为抵押人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2.婚前一方按揭买房,结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结婚后共同支付剩余房贷。婚姻法律的目的是鼓励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做出贡献,促进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婚姻关系中一方已经以自己的付出获得了财产权益,只是没有从债权过度到物权,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只是财产权利形态的自然转化,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当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就是个人财产,剩下的未偿还债务,是个人债务,对于已经还清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退还。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人名义按揭买房,婚后共同支付按揭款。这一状况,在实际生活中也较为常见。两人以结婚为目的,常常在婚前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买房,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住房按揭手续,产权证也是个人共同偿还贷款。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以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只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一方姓名,都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与此类似,其抵押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等情况下,应当一并考虑,可以参照当时的出资比例,将财产分开,但不宜分一半。4.婚前一方按揭买房,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离婚诉讼时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时未办理产权证,主要是夫妻双方还没有缴纳全部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认为,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在结婚前,还是婚后,都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第22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条》,“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应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当事人对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则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按照这一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抵押房产归一方使用,待产权证发放完毕后,由争议方另提起所有权之诉再作处理。有关各方在办理此项房屋分割时,应主动提供有关出资证明。假如在结婚之前,一方购买房产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这类房屋不能公平分割,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我们国家法律对此类财产给予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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