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增加、减少等纠纷诉诸法庭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法庭编制的执行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决、调解和刑事判决,裁决中的财产部分;第二种是由法院执行的由其他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性债权文书,仲裁庭作出的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第三类是法院编制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不予执行后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