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负担”原则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者及双方赔偿责任的大小比例,如交还诉讼费后原告撤回,人民法院仅退还50%的诉讼费。离婚费每张50元到300元不等。如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不另缴;超过20万元,按0.5%缴纳。由原告预先支付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除。申请人未在预交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缴,或者申请缓、减、免、免、诉费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按照离婚撤销处理,无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普通民事案件结案时,诉讼费用由败诉当事人承担。两方均应承担责任。但离婚案件结案时,对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总之,夫妻在离婚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上,特别是家庭财产方面。提起诉讼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要进行庭审,双方答辩和宣判等环节,所用时间都是三至六个月。控诉期间,原告按财产数额支付一笔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