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婚姻法》第17条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范围,这一条规定,夫妻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1)工资,奖赏: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津贴;(2)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或双方拥有知识产权之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因继承而得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5)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6)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用。(8)复员费发放到军人名下,以及一次一次的费用,例如自主择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到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