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律师在与用户交流的过程中,发现许多私营企业主对自己的企业在遇到拆迁过程中,常常感到手足无措,但却觉得无能为力。企业拆迁补偿能否顺利完成,直接关系到企业主未来的事业安排,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主的生活。法律依据: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的搬迁。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第22条规定,如果被征收房屋拆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第23条规定,因房屋征收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详细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后,应当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煤气供应、电力供应、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建筑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这当然适用于企业拆迁。一.企业拆迁补偿包括什么?路永强律师和他的团队在办案和司法实践中总结,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拆迁资产补偿费用,其中包括:不能迁出的土地.房屋.建筑和地面附着物,以及因机器设备的迁移而造成的损失,等等;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实际业务损失可以包括预计的业务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费用和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维修费用,以及材料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雇雇员补偿费等费用;四是根据拆迁政策产生的奖励费用,包含快速费用,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在实践中存在问题。商业场所通常是通过租赁而得。出租土地分为出租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公司拆迁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结,那么企业对租赁合同的期望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按照条例,拆迁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的建筑和附属物,对拆迁的空地或净地进行补偿,在拆迁法规中没有统一规定。对于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也没有规定。还有直接通过拍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而在土地管理法律上,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规定了适当的补偿,但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各地拆迁土地补偿,常常与房屋.建筑补偿计算,不明确.不透明现象多,使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合理补偿。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时,要对其进行保护,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赔偿费用的确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补偿,应按有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由于历史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可以通过实际测量确定。住宅.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根据重置成新价计算的设备安装费用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计算.设备安装价格。机械设备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可移动设备,二种是不可移动设备;可迁移设备因拆除而造成的损坏费用可以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际损失费用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性损失包括迁移造成机械精度下降,不合格品增加。对不能搬迁的设备而言,拆除将导致设备废弃,因此,结合其形成和重置价格,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格,以补偿业主。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其设备的迁移与安装费用,每处都要有规定的标准;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设备重置价加成新予以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发生争议较大的部分,我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项的实际损失,还应包括根据前几年相同时期的销售或利润来确定赔偿金额。这些费用,往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赔偿总额,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点。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被征用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房屋被征用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详细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本条例未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规定。司法实务中,赔偿标准。根据往往由市一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文件,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都是个遗憾。
㈢拆迁赔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设备,应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是拆迁造成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予以赔偿。
2.解雇雇员的安置补偿金。对拆迁造成的职工安置补偿费,法律和政策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属于拆迁双方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除后若造成职工解雇,则应根据与职工具体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根据拆迁政策所产生的奖励费,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速拆迁进度,常常会对被拆迁人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奖励费的数额,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情况决定,或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该指出,当被拆迁厂房的业主与使用人分开时,应向实际使用拆迁厂房的承租人支付奖励费,这已由政策文件对此作了规定,也是合理的做法。二、企业拆迁过程中,企业主应如何维权?(就拿承租企业来说)实际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补偿,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承租人无权介入。这样的话,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要获得补偿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实际生活中,由于历史上的重组原因,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完全完成,集体企业转型并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问题,导致企业很难进行重组。所以,承租人面对拆迁应该怎样为自己争取利益呢?
1.承租人在拆迁前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承租企业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抱着一种“等”.“耗”.“拖”的态度。她们以为,只要我能撑得久,动迁组最终将因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实际上,那是一个很错误的想法。第一,法律上规定了“长时间不搬”的强制手段。我国《行政处罚法》和《条例》确定了强拆与司法强拆两种救济方式,面对被拆迁人.承租人“长时间不搬”的情况,拆迁户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拆迁,.拆迁关系人有意通过“拖”的方式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对于拆迁案件,在以往的拆迁案件中确实存在着时间拖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较高补偿的情形,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理由归为“等”.“耗”。拆除是一项法律行为,哪一项应予以补偿.以何种标准补偿.以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对拆迁进行规范,拆迁补偿全部纳入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而非拆迁人自行决定的事项。再一次追求“等”.“耗”.“拖”思想的被拆迁人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安置补偿款上,而忽略了对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这类案件是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经常碰到的:在赔偿款谈妥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常常是站在最前面,共同进退,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并且,一旦补偿款付诸实施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将因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发生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赔偿,征地纠纷本来已经很麻烦了,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就更容易发生亲朋好友的破裂.孩子们的关系也很紧张。而且所有这些,实际上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各方的权利约定,很容易就能将拆迁后的法律风险化解。但是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却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反而带来了不少的烦恼和纠纷。
2.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做的准备工作包括:
(1)深入审查拆迁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由于拆迁而产生的当事人主体,相对于住宅房屋拆迁而言,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由于土地.房屋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产生更多的拆迁关系。如拆迁房屋为自有产权办公用房,且拥有完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被拆迁人应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人为拆迁人。有的房屋为出租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为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一提的是,拆迁集体土地私有企业和国有改制未彻底拆除的企业拆迁,由于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因法律规范以外的各种事实,如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拆迁得到补偿后往往更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律师提醒: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聘请律师介入,根据合同约定或其他法定形式将拆迁各方的权利.拆迁款分割方案作民事权利的约定,以便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2)积极准备拆迁房屋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备案核实.装修和装修费用等相关材料证明有许多当事人并没有预计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复杂的事,截止期限,匆匆忙忙地估计企业内设备数量,对拆迁造成的迁移费用.哪一种设备转移移动是不经过精细的盘点核实,有损设备价值,而且让拆迁企业.承租人在安置补偿方面比较被动。俗话说,破家就是一件好事,对企业资产和设备的核实应该是细致的.认真的工作,应该提前介入,为以后的评估作准备。已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以房产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