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征收房屋,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外交需要;(二)政府组织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教育、文化、健康、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六)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对旧城改造的需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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