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当事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分别送达当事人。赔款由双方当事人自行交还,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时,交通警察可以转递,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如果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调解终结书发送给各方当事人,该调解终结书应当说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协议生效后,补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中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的三天时间里,向上一级的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复核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