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应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其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应召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如有需要,可酌情延长十五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的,调处由处理结果或决定伤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由处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调解开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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