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未经同意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以擅自驾驶员为索赔对象。但是,车辆所有人及保管人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因无偿同乘而造成交通事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因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伤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出于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免费搭船和依法享有免票。3.因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借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贷方应承担连带责任:(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而继续出借,且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在借车;(3)明知他人有其他过失而继续借车;除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有约定延期给付利息外,否则,延期赔付不会产生利息。受害人应清楚地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如果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即使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当事人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