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人,应当根据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失。死者死者应赔偿丧葬费,死者家属在处理丧葬事宜时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近亲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偿项目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清费用。丧葬费用标准如下:1、丧葬费用:按事故发生地点的丧葬费用支付。2.死亡赔偿:十年内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平均生活费用赔偿。对于未满十六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一年;超过七十岁的,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最少不少于五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在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工作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居住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未满16岁者抚养至16岁。如果五十周岁以上没有劳动能力者,年龄增加一岁就减一年,最少十年以下;七十周岁以上的扶养为五年。扶养给另一个受扶养人五年。4.运输费用:按双方当事人实际所需费用,凭据支付。5.住宿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亲属参加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由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理,无法修理的,可以折价赔偿。由于动物受伤丧失使用价值或死亡时,必须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