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犯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三、五、八项情形之一的,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时扣留者驾驶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造成交通事故逃逸,还不构成犯罪的;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强迫他人驾驶,造成他人受伤,并不构成犯罪;规章及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不构成犯罪;违反交通管制,不听劝阻,故意破坏交通秩序的,行驶、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押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相关法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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