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逃逸的,逃逸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责任”在这里指的是民事责任,或者我们通常称之为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这种责任为推定过错责任.因当事人逃逸而造成事故现场受损,使得交管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首先推定其过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其有证据表明,另一方也有过错,则可减轻其责任,这种情况还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条例是对逃逸人员的行政处罚,他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并且终身不得再次领取,无论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后果有多大。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至七年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构成情节加重犯,刑法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的适用法律》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避法律责任,”因不能及时抢救而致受害人死亡或严重致残的,由其隐匿或者遗弃,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车祸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死刑。交通肇事罪的后果均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合乎法理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对肇事逃逸处罚并无关系,这样才能导致自己犯罪的频度逐渐提高,最关键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遭到侵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