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交通肇事罪”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者”,是指交通肇事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一种在一次交通事故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也就是说,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中有下列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4.酒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5.无驾照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或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足或安全机件失效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7.明知故犯或已报废机动车,故意驾驶造成一人以上严重后果的,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负荷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国民的经济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提高,那么道路上的车辆也越来越多,同时由于驾驶员的不适当操作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件也时有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还应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以减少双方的伤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