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是依法负法律责任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财产,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若投保人与实际加害人不同,则双方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在交强险范围之外,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要求承保义务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投保人与侵权者并非同一人,请求投保人和侵权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要求投保人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