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需要得到诊断、康复,以及当事人有关家属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业务活动,因而导致经济收入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一定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款人予以补偿。交通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一种,应当予以赔偿。原则上,对方只能承担汽车修理本身的费用,不会支付其它附加费用。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人员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治疗支出的各种费用和因工作失误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饮食津贴、对必需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

相关法条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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