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运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方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辆。

相关法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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