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情的人给予藏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伪造证据、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加重事由:犯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对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罪犯的数量较大的犯罪人;窝藏、包庇罪犯的时间较长,造成罪犯长期逍遥的;多次窝藏、包庇罪犯等。其客观性表现为:实施“窝藏”,包庇犯罪行为人。“窝藏”,是指明知犯罪者为其提供藏身之处,或为其提供金钱帮助,如将罪犯藏在家中,山中,在洞窟或地窟等地方,司法机构很难觉察到这些地方;为罪犯提供金钱、衣服、食物、车辆或其他物品等帮助罪犯逃离。遮蔽,是指明知故犯,以伪造证据、以掩盖事实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